建设工程

崔建远: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

最高院: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针对单体建筑分别计算?

案涉工程整体由承包人承建,虽然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分为不同的单体建筑,但作为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准确拆分计算,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宜针对单体建筑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

最高法案例:发包人知晓挂靠事实,挂靠人可直接向其主张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协议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属于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可能直接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案件...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主体是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仅赋予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并未规定其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作为实际施工方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除非另有约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范围包括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 司法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指出:随着工程建设阶段的发展,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抵押物范围随着完工部分或可售部分的增加而得到扩张。在建工程抵押权作为一种单独的抵押权类型,除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其抵押物范围不仅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包括规划许可范围内已经建造的和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融资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近年来,国内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猛,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新增1200家融资租赁公司,截至三季度,金融租赁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已近两万亿,多家地方中小银行也开始涉足融资租赁,近70家新三板企业在2016年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与高速增长的业务量相伴随的,是逐年增加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而在众多的纠纷事由中,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争议又无疑是最基础也最关键的焦点...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当对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相关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舟析案丨最高院对淡化招投标程序与施工合同效力之间关系的说理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商品住宅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而案涉工程未经招投标程序,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施工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如何维权?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就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除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之外,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约定应归于无效,当事人也不得基于原合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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