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精通房地产法、税法、建设工程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重点专注处理重大疑难房地产纠纷案件及税务争议案件,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善于运用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竭诚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切实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本质上是法定担保物权,其不同于留置权,亦非法定抵押权;其法律构造宜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和优先权的结合,而非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不限于承包人,还包含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内,但材料供应商不在其中,该权利的行使期间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有如下例外情形:其一,在以建设工程为标的物的抵押权设立之后,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建设工程价款,则此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仍宜以原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为限;其二,购房消费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应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正确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房地产税的改革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在新政没有下发之前,虽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比较陈旧的税种,但无论是经营者,还是从事相关涉税工作的相关人员,都仍然需要掌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
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在离婚时房改房的归属问题应该分情况区别对待。若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则无权分割;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可以分割;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为个人财产。
这几天,看到各大公众号都在推送一篇《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的可行性》,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一年前,笔者曾写过一篇《初探房地产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在文章中仅仅结合法理和实践操作进行探析,提出一些看法”虽然关于房地产等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在法律上尚无定论,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大量的房地产融资租赁操作案例,如果单纯认为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将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
即便房地分属不同权利人,在处置程序中,也应遵循一并处分的原则,以使受让人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对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但“房地一体”应当理解为针对处置环节,而不能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同一财产。因此,虽然对房地产一并处分,但应当对权利人分别进行保护。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