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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

信息来源: 張楚故事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4-19 17:36:29  

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封建社会中,特别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萌芽开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制度就开始产生并发展起来。但那时知识产权制度更多的体现为一个国家的国内现象。这主要表现在“地域性”原则上。第二阶段,是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其确立的地域性、国民待遇、优先权三大原则为标志,知识产权制度开始了国际化的进程。第三阶段,是以WTO(包括其前身关贸总协定)的《TRIPS 协议》签署生效为标志,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即后TRIPS 阶段。纵观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有着内在的、紧密的联系。例如,就专利制度而言,现代意义上比较完善的专利制度可以说始于英国之工业革命。专利制度发展第二阶段开始时的19 世纪末20 世纪初,恰恰又是国内外许多学者提出的第一轮全球化时期。专利制度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又适逢以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科技革命发生、知识经济崛起,新一轮经济全球化大发展的时期。这绝不仅仅是历史的巧合。

第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都是和本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与发展需要紧密联系的。从实践上看,任何一个国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承认发明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天赋权利,而是将其和本国的发展现实以及未来的发展需要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点可以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知识产权发展历史中得到验证。如果仅仅把知识产权作为天赋人权,就很难理解为什么美国和日本有相当长一段时期对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充分,为什么跨国公司把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竞争中的“砝码”、“筹码”来使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激励制度,利用产权激励的方式来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在当代知识产权实践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政府政策工具和市场竞争工具。

第三,知识产权制度表现出一体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①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国内与国际上虽已普遍建立,但从总体上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不甚健全,保护水平较低;二是许多知识产权公约的缔约方数目太少,相关条约缺少有效机构保证其实施,各公约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等。自1994 年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以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进入了后TRIPS的崭新时代。由于《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形成并将这一协议置于世界贸易组织管辖之下,知识产权制度表现出一体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第四,知识产权法是不断创新、修订较为频繁的法律规范体系。现代化、一体化是知识产权立法趋势,前者动因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后者受制于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有三四百年的时间,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由于科技革命而变,其制度史本身就是一个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知识产权法不仅要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立法现代化,而且要在全球范围建立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即通过制度改革实现立法的一体化。由于世界贸易组织与上述公约的有效运作,知识产权保护现已成为国际经贸体制的组成部分。从国际上看,知识产权制度进入了一个统一标准的新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各国立法者不得不“修纲变法”,按照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重新审视本国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基于上述情况,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各国知识产权法处于频频修订之中,使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处在不断协调、修改的动态过程当中,因而可以说现代知识产权法已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法律体系,并正处于不断发展、变革的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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