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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先析产再撤土地证

信息来源: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4-01 15:07:38  

一、基本案情

某村两兄弟因房屋继承问题闹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弟弟出示了县政府为其颁发的宅基地证,证明涉案房屋的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争议房屋归哥哥所有。据此,哥哥认为县政府在颁发宅基地证的过程中没有核实房屋权属情况,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了撤证的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县政府在为弟弟核发宅基地证时,没有认真核实房屋权属情况,将属于哥哥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登记在弟弟名下,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撤销了该宅基地证。

二、律师观点

主要涉及的问题是,民行交叉案件中如何正确把握案件的审理顺序。

现实中,行政机关的管理范围虽然较广,但并不能涵盖相对人的所有行为。事实上,真正受到法律规范的行政法律关系有时仅存在于相对人整个行为的某一阶段,甚至是最后阶段,之前很可能存在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以之前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如果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是被撤销,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也会因缺乏存在基础而被撤销。本案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在法院受理的宅基地证颁证案件中经常会涉及民行交叉问题。虽然本案当事人选择了正确的起诉顺序,但仍有不少当事人认为,宅基地证就是确定房屋所有权的有力证据,只有先起诉撤销原宅基地证,才能削弱对方在其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故而愿意先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民事和行政的审理顺序。如果当事人是基于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而要求撤销宅基地证的话,那么案件应当遵循先民事后行政的审理顺序,因为房屋所有权变更主要是基于买卖、赠与、婚姻、抵押、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只有在确定先前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之后的行政法律关系。

虽然目前法律关于此类案件的审理顺序问题还没有正式的规定,但最高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该条款规定了在房屋登记类案件中,对于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的原则。笔者认为,土地登记类案件同样可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先民事后行政的案件审理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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