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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房产纠纷的法律规定解读

信息来源: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4-01 14:36:35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共同所有为原则,分别所有为例外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也就是说,除了第十八条规定的很少的几种情况,原则上夫妻婚内取得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但是,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内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如《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进行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财产一般平均分割,同时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其中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是房产。

三、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解读

2011 年8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对双方父母给子女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解读为只适用于父母全款购房的情况,部分购房情况则排除在该条适用范围之外,旨在保护出资购房的父母倾注毕生积蓄为子女买房的利益。毋庸置疑的是,只要夫妻婚后有共同还贷,该房屋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在分割房产时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而是考虑双方的出资、家庭贡献、照顾子女的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等因素,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础上,对分割的比例进行调整。

四、夫妻双方在购房时的注意事项

目前最为普遍的情况是一方或双方父母出首付,而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由于不能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为子女购房出资的父母又担心另一方离婚时分走更多房产,对此类情况的处理需要尤为慎重。购房之前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1.汇款前应明确区分借款和赠与。

如果父母是将购房款借予子女,则属于子女自己出资购房,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而父母享有债权,可以向子女要求偿还。

如果父母是直接支付购房款,则属于婚内对子女购房的出资,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认为该份额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

2.如果是借款,则需要签订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协议,写明借款用途并且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同时要注意保留汇款凭证。

3.如果是赠与,则应尽量直接向卖方账户支付房款,而不要汇入子女账户,保证支付金额与房款数额一致,且汇款时写明汇款用途。如果是双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尽量双方签订书面的出资确认书或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4.确认办理的房产证(房产证未办理完毕之前为购房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要有自己子女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除了明确约定为赠与一方的财产以外应认定为赠与双方,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父母在赠与子女任何财产时都应考虑该法律规定以防止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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