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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标出现量差风险的责任分摊

信息来源: 中国房地产律师网   文章编辑:木可  发布时间:2017-03-31 12:44:00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雄厚,中国工程总承包单位开始对境外项目进行投标,但由于没有条件和时间对境外的招标项目进行充分的考察和详细测算,中国工程承包单位便依据我国国内的惯例和相应的技术标准来进行投标报价。这个时候经常会出现量差的风险,随着设计的不断深化,量差会逐渐显现,工程量会有所增加,进而需要增加相应的成本。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因量差导致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对外合同关系分析。由于对外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是通常是固定总价合同,报价时造成的误差是由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自己造成的,而不是发包方变更设计造成的,所以,量差部分不能向发包方索赔。 

其次,对下合同关系分析。根据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分包方公司在联合体项目投标时就已经进行了报价。对该项量差的出现分包方公司是否负有一定的责任?不好判断,但如果具体图纸是由总承包单位委托设计院设计的,这种设计图纸与合同数量之间的数量差距显然不能完全由分包方公司进行承担。   

最后,对内合同关系分析。量差的出现可以说主要是技术上的风险,对内责任要严格依据《对内合同》,出现量差风险后,责任在谁,则由谁承担。如果《对内合同》约定,工程公司负责“工程技术部分的工作”,“组织设计文件的评审工作”等,就应该由工程公司承担责任。 

总而言之,设计图纸量差风险在境外投标时已经发生,如果不能查明具体的过错责任人,则应由联合体各方参照《工程总承包合同》利润分配的比例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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