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绍松 著名资深律师赖绍松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精通房地产法、税法、建设工程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及证券法等,重点专注处理重大疑难房地产纠纷案件及税务争议案件,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善于运用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竭诚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切实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购房消费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是为特别保护购房消费者利益而设立,专属于购房消费者自身,不宜由其债权人代位行使。购房消费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债权人依据前述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拥有优先受偿权,这是法律为其工程款项提供的一种保障。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适用主体,尤其是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现已失效)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此类案件的审理。
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形。上诉人未能充分考虑被上诉人的涉案土地使用纠纷不断发生,大部分土地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整体开发,使用权属纠纷至今未能解决,特别是在国土资源部门经测定证明,政府出让给被上诉人的土地之证载面积与实际占用使用土地面积相差巨大等实际情况,仍按证载面积核算税款,有失公平公正,不利于统筹兼顾保障国家税收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当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在离婚时房改房的归属问题应该分情况区别对待。若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则无权分割;若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可以分割;若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为个人财产。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这几天,看到各大公众号都在推送一篇《融资租赁参与住房租赁市场的可行性》,笔者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一年前,笔者曾写过一篇《初探房地产融资租赁的可行性》,在文章中仅仅结合法理和实践操作进行探析,提出一些看法”虽然关于房地产等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在法律上尚无定论,但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大量的房地产融资租赁操作案例,如果单纯认为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将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可能引发巨大的金融风险。
即便房地分属不同权利人,在处置程序中,也应遵循一并处分的原则,以使受让人取得完整的土地使用权。本案中,上海二中院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对涉案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整体拍卖,符合法律规定。但“房地一体”应当理解为针对处置环节,而不能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理解为同一财产。因此,虽然对房地产一并处分,但应当对权利人分别进行保护。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